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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我区(宝安区)通过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资助的通知

 

  为了推动我区低碳经济发展,鼓励我区企业实施清洁生产,促进企业节能减排,根据《深圳市宝安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》(深宝府[2008]100号)第二十四条规定:“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,在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5万元的资助”,宝安区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(以下简称“区循环办”)拟对通过2010年度深圳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资助。具体通知如下:

  一、资助对象:我区通过市人居环境委2010年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8家企业(名单附后)。

  二、申报程序和时间:上述企业向区循环办申报资助材料,经区循环办初审和区财政局复核,报区政府审定后办理拨款手续。请上述企业于2011年4月8日前提交申报材料。

  三、申报材料

  1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;

  2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原件;

  3、清洁生产企业实施情况表;

  4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通过证明。

 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且加盖公章,同时发送电子版至区循环办邮箱。

  附件:1、2010年宝安区通过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名单.doc

  2、清洁生产企业实施情况表.doc

  联系人:葛小姐 电话:27660283 27660283(传真)

  邮箱:baxhjj@163.com

  地址:宝安区23区海关大楼13楼1301室

 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

 

 

添加时间:2011-09-20 09:36:13           文章来源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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